校园性侵害(校园性伤害主要有哪三种形式)
事件回顾:据封丘警方消息:12月8日,河南封丘一女生被多人逼着“脱衣服拍照 ,不脱就用烟头烫 ”的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引起巨大争议 。通报称,封丘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被欺凌案件 ,受害人于11月26日报警后,我局王村派出所会同刑侦大队迅速组织警力进行调查,并于12月6日将涉案违法行为人刘某(女 ,14岁)等6人全部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目前,妇联 、教育等部门已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安抚、情绪疏导。
法眼浅见:首先替相关机关说句话,其根据法律处罚并无问题 ,对其的处罚已经是在法律限度内的顶格处罚了 。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本案中相关人员显然不属于上述的特殊情况,自然也无法适用刑事责任。但如此处罚可以服众吗?
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案件频频出现,为了回应这一现象 ,我国去年在刑法修正案中也做了新的规定,对某些恶劣的犯罪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刑法本就是法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其适用本就十分困难,针对普遍的低人身伤害 、高精神伤害的校园暴力现象又有几例可以适用呢?
并且我国行政处罚中 ,拘留最多不可超过15天。15日内如何得以教育改造一个人,而使其在回归生活后不再故态萌发乃至打击报复呢?
针对此问题如何解决,浅见也思考不出好的办法 。(未成年保护确有其存在的必要 ,绝不应简单废除)但抛砖引玉,提出一个不成熟的建议,供大家参考批评。
众所周知(也可能有人已经不知道了) ,近十年前,我国是存在着少年犯的。此犯的形成是来源于在我国争议极大的劳动教养制度 。该制度绕过了司法审判而由公安机关直接定罪,造成了一大批悲剧与司法不公现象 ,因此我国于2013年废止了该制度可以说是众望所归。
但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对不够刑事处分的人进行教育改造,对劳教人员施以“文明、科学、比较封闭的管理。要求绿化劳教人员 ,完善教育 、生产、生活设施,使他们在和谐、优美的环境下陶冶情操,矫正思维 。”
因此,浅见认为 ,或许可以在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借鉴或另起一部法典,在经法院审判后,对于不够刑事处罚但却需要教育改造者进行安置。如此或许可以遏制刑事犯罪提前化的现象。
对于校园暴力治理 ,大家怎么看?有什么意见和好的办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