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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规则的违规积分如何清零(淘宝违规扣分清零)

admin3周前 (05-14)其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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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网络司法拍卖从2017年在全国推行至今,取得不错的效果和长足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效果不尽人意、具体操作存在不合理、风险依然存在等 。究其原因包括:法律规范不完善 、考核指标不科学、与外部机关协调机制有待优化等 ,因此,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从完善法律规范、以实际需求导向 、机制创新 、内外协作等多方面予以优化。

检视与完善:

网络司法拍卖优化运行机制探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孙咏 金珅亦 杨诚

一、引言

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 ”)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网拍区别于传统线下拍卖,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 ,从法院的执行工作方面,网拍依托互联网技术,时间和空间上的便利性 ,进一步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快速、高效 、价廉”,提高了执行效率,降低了执行成本 ,加速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第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网上实时竞价的公平、公开保证了拍卖的公正性 ,杜绝了私下串标等妨碍拍卖公平性的情况,更好树立司法公信力及权威;第三,从防腐角度出发 ,网拍避免了执行法官直接与拍辅机构、竞拍资金接触,增加了拍卖的公正廉洁性 。

但是从2017年全面推行网拍开始至今的实际效果来看,依然存在成交率及溢价率不高 、法院工作并未减轻、规范机制不完善、风险隐患依然存在等问题。因此 ,需要深入探究如何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机制 ,如何找到法院付出人力与网拍效果的平衡,如何合理确定买受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费用负担,如何做好内外分工衔接……本文以上海法院网拍为样本 ,结合真实数据 、实际效果,检视其中不足,分析缘由 ,并探析优化路径。

图表 1.1 上海法院自主网络拍卖流程

图表 1.2 竞买人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二、现状检视:自主型网拍的探索实践

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一直在积极探索更加公正、高效 、便捷的执行财产拍卖模式 。从重庆“联交所模式”、上海“公拍模式 ”、广西“线下线上同步模式”,到浙江“淘宝网模式” ,各地在统一的宏观设计下探索并不统一的自主模式,寻找适合当地实际的自主拍卖程序。其中,重庆“联交所模式 ”的特点是引入第三方交易主体 ,由其统一发布拍卖信息,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将竞价数据公之于众,缺点是拍卖过程并未通过网络进行 ,电子竞价也仅是形式上的成交公开;广西“线下线上同步模式”尝试利用互联网技术 ,将司法拍卖的相关信息发布在网络上,并通过线上 、线下同步的方式进行司法竞拍,但缺点是线上拍卖仍然没能替代线下拍卖 ,而无法实现完全的网络自主模式;因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出现,浙江“淘宝网模式”也充分依据法律规定精神实现了运用网络完成司法拍卖的目的,依据淘宝网平台 ,去除了拍卖公司的辅助环节,由法院自行发布拍卖信息,拍卖过程完全由网络自主进行 ,成效显著,但也因此引发网络平台能否进行拍卖行为的讨论。

而面对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 、破解执行难的切实需求、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紧迫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应运而生 ,旨在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 ”问题,也从侧面肯定了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行为的合法性 。《网拍规定》可以说汲取了上述几种模式的成功经验,最重要的是将司法拍卖的竞买过程置于互联网上 ,打破空间限制、杜绝信息不对称 ,充分发挥互联网无可替代的优势 。但随着网拍流程的细化以及各地实际的不同,网拍工作的推进依然伴随着阵痛,存在阶段性的波动 ,并受政策影响。

(一)实际效果不容乐观

1.成交率 、溢价率不高

2018年至2020年,上海法院共自主网拍9719件,成交率为67.46% ,溢价率-12.61%(见下图)。

图表2.1 上海法院网拍数量图(2018-2020)

图表2.2 上海法院网拍成交率(2018-2020)

图表2.2 上海法院网拍成交率(2018-2020)

可以看出,2018-2020年的网拍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拍卖成交率不高 ,溢价率始终为负数 。与2017年试行阶段相比,在成交率、溢价率上也存在一定差距。相比较而言,2014年浙江省自主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成交率却高达89% ,平均溢价率高达42%。2017年3月网拍系统上线至7月,浙江省发布标的10089件,占全国标的总数1/4 ,一拍成交率也高达74% 。但总的来说 ,可以发现债权人最终实现权益的占60%以上,数据尚且可观,可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2.限购政策直接影响网拍成交

图表2.4 上海法院住宅用房网拍限购前后比较

2021年1月 ,上海实行法拍房限购。从上图可以看出,限购之后(2021年1月至8月)的住宅用房网拍成交率环比限购之前(2020年5月至12月)的成交率下降明显,溢价率环比下降3个百分点 。显然 ,限购政策无疑直接影响了法拍房成交率、成交价格和溢价率,司法拍卖作为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内容是否可以受到地方性法规的制约也引起了争论。

(二)法院工作量不减反增

1.法院拍卖管理力量薄弱

根据《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上海细则》)的规定,上海法院实行执拍分离 ,网拍办的职责包含了整个网拍过程中与网络服务提供者 、拍辅机构的沟通、监督等,为了减少执行法官与拍辅机构之间的接触,确保网拍的公正公开 ,法院需承担拍卖管理的行政职能,从而起到中间隔离的作用。该项职能的增加虽对执行效率的影响不大,但对本就人员缺乏的法院提出更高要求 。

2.考核不尽合理致司法成本消耗增加

第一 ,比如上拍率(目前已更名为“案拍比 ”)的排名 ,有的法院为了提高上拍率动脑筋利用小标的拍品,如手机等,甚至出现1元水性笔的标的。有的执行案件可以通过抵债或变卖程序结案而无需经过拍卖程序 ,为了拍卖而拍卖,既增加了执行成本,也使得法院在网拍工作中形象受损。第二 ,两个溢价率 。上海法院统计的溢价率一=(成交价-评估价或市场价)/评估价或市场价,最高院统计的溢价率二=(成交价-起拍价)/起拍价,以溢价率二作为考核指标的结果是数据永远为正 ,既无法反应真实的成交情况,也会导致法院因此将起拍价设置在较低金额从而提高溢价率 。

(三)某些做法需规范

淘宝规则的违规积分如何清零(淘宝违规扣分清零)  第1张

1.缴纳税款和欠付费用负担不合理

网拍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不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契税等。涉及的欠费主要包括被执行人欠缴的物业费、水电煤费用、滞纳金等。上海高院明确“对于拍卖本身而形成的税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承担主体的 ,由相应主体承担(目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被执行人承担,契税由买受人承担),执行法院不应在拍卖公告和特别提示中作出变更……对于不动产可能涉及水、电 、气 、物业服务等欠付费用的 ,可以在拍卖公告和特别提示中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 ,2019年至今的不动产拍卖涉及的欠缴税费均为原权利人与买受人各付,不再出现类似2017年河南法院网拍不动产巨额个税事件。但实践中对于各种欠费负担,许多法院明确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这样的“格式条款”虽然为后期操作带来便利,实有“一刀切 ”之嫌。尤其是商业用房类的欠费往往较高,有的甚至高达几十万 ,而这些费用均系原权利人拖欠,由买受人全额负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

2.“零佣金”名不符实

实际上,拍辅机构承担的事务虽与传统拍卖相比有所不同 ,但依然属于拍卖辅助性事务,许多职能与“中介”重合。现网络拍卖中所谓“零佣金 ”,可以理解为虽然买受人无须承担“佣金” ,但被执行人已然为此买单。其实拍辅机构收取的拍卖辅助费实有“佣金”之嫌,况且目前拍辅费用虽经历两次降价,但依然远高于评估费用(见下图)

图表2.5

评估费、辅助费收费标准(以房地产评估为例)

以房产成交价800万元为例 ,拍卖辅助费为8.4万元 ,评估费为1.8万元,差距较大 。网拍施行后,拍辅机构的招商工作明显减弱 ,更多的是进行前期调查、陪同看样 、交接过户等辅助性工作,因此获得较高辅助费是否合理有待探讨。

3.悔拍情况较多

2018年至2020年,上海法院网拍过程中悔拍的案件共410件。

图表2.6 上海法院网拍悔拍数量(2018-2020)

三年中悔拍情况较多 ,买受人悔拍,一方面致使标的流拍,影响法院的成交率 ,另一方面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受损,财产变现期限拉长,时间成本、资金成本进一步增加 。对买受人带来的直接影响包括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无法再参加竞买 、若被认定属于恶意悔拍则面临高额罚款等。

(四)风险预防存在困境

1.粗暴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实践中 ,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前依职权主动调查,亦会委托拍辅机构调查标的物现状,包括权利瑕疵、清空状态、违章情况 、欠费查询等基本情况 ,前期调查与标的物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不可避免 ,法院对于可能存在的隐藏瑕疵,通常以 “按现状拍卖 ”的特别提示来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这确是无奈之举 ,但有的法院明确“若房屋内有人居住,法院不负责腾退”等字样,公然免除针对标的物已经存在的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 ,实施所谓“实心房”拍卖,令竞买人产生顾虑,并为后期标的物交付埋下隐患 ,甚至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这也是导致流拍、悔拍的重要原因之一 。

2. 特殊拍品难分真伪

近几年,网拍标的物呈多元趋势,不仅有传统的不动产、车辆 、艺术品 ,还有新生的知识产权、手机号码、游戏装备等价值载体,甚至出现“高仿 ”奢侈品 。对于“高仿”奢侈品,有的法院却认为在拍卖公告中注明“高仿”就不属于欺骗了。法院明知该拍品为假货 ,虽标注“高仿 ” ,仍难脱去其假冒商品的外衣,此类拍品流向市场的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此类拍卖并不少见,更多的是以“不知真伪 ,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 ”的字眼出现在拍卖公告中,将假货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处 。而实践中,法院在无法准确判断奢侈品 、艺术品等特殊标的物的真伪的情况下 ,是否还适合变价 、如何变价确实是个难题,如何确保程序公正,又能够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总结。

3.有意干扰网拍平台选择

目前,最高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拍平台共有七个:淘宝网、公拍网、京东网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 、北京产权交易所。

图表 2.7 上海法院网拍平台分布(2018-2020)

可以发现 ,各网拍平台使用分布明显不均,平台受众数量差距较大,集中分布于淘宝网、公拍网、京东网三家 ,其他四家平台鲜少问津 。公拍网为起源于上海的拍卖网站 ,因此具备天然的本土优势,而淘宝网和京东网的集中分布得益于网站在差异化服务 、市场占有率及平台高质量建设投入上的成功,且2020年开始 ,淘宝网占较大比重。而实践中有个别高院对省内法院发布只允许在某平台上进行网拍,如需使用其他平台需要上级法院审批的通知,违背了《网拍规定》中由申请执行人确定拍卖平台的宗旨。

(五)内外监督尚需加强

1.对互联网平台监管还不到位

网拍平台作为暴露在外网的信息窗口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拍卖资金流转障碍等问题和风险 ,目前各网拍平台的安全性能并没有实证支撑 。其并不属于法院的职能部门,法院对网拍平台的监管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监管空白状态 ,势必影响拍卖的公正性、严肃性,网拍平台如何在技术上确保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资金流转的安全性亟待研究落实。

2.各主体权责边界划分模糊

网拍各主体包括当事人 、法院、拍辅机构、网拍平台 、竞买人等,但实践中各方主体责任承担无明确法律规定。第一 ,法院的责任 。法院有义务进行公告发布 、瑕疵披露等,买受人因法院未披露重大瑕疵导致悔拍,甚至引发纠纷时 ,法院需要承担何种责任?竞买人如何救济?第二 ,拍辅机构的责任。拍辅机构作为法院委托进行拍卖辅助性事务的主体,仅有高院出具的委托函,并无具体合同 ,但其工作并非免费,如何定性其工作性质以及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影响到其责任的承担,若其在前期调查过程中出现纰漏导致最后拍卖被撤销或其他后果的 ,如何追究其责任?第三,执行局与网拍办权责划分。根据《上海细则》规定,网拍办与执行局各司其职 ,比如:网拍办负责确定拍卖财产现状、确定拍卖保留价及税费负担、制作并发布拍卖公告 、特别提示等;执行局负责确定拍卖标的权利负担、制作拍卖裁定书、实施房屋迁让等 。但实践中多有两部门职能交叉重复之处,落实不到位 。比如:确定拍卖财产现状 、确定拍卖保留价及税费负担一般由执行局负责,执行局在确定财产特别提示的同时还负责审核网拍办制作的拍卖公告等。

三、缘由分析:影响网拍质效的原因

自主网拍过程中遭遇的各种实践、法律 、风险问题 ,有法律规范、数据导向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分工权责以及外部系统协同衔接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1.规范化操作不够细化

目前,《网拍规定》作为全国法院网拍工作的指导文件 ,它是继浙江、重庆 、上海等各地尝试线上拍卖模式后 ,为解决拍卖模式多样、操作规程不一等问题而出台,内容虽涵盖了网拍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 、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 、具体的竞拍规则等,但仅搭建了网拍工作的宏观框架 ,并非完整的制度规范,各地陆续出台不一的实施细则或规范进行操作性补充,看似严丝合缝 ,实则依然存在操作漏洞以及互联网多元化引发的法律盲区,如《网拍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而通常情况下 ,许多法院则“一刀切”地确定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是否符合符合法理精神还需讨论。

2. 禁拍标的物不明确

《网拍规定》仅将标的物范围笼统的分为不动产 、动产和其他财产,也未明确禁止或不适合网拍的财产类型 ,《上海细则》也仅描述为涉案“财产” ,但“财产 ”二字缺乏法律意义,也无法在互联网时代指引区分该财产的可拍性。执行标的物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只要具备交换价值就可以变现 ,对于标的物本身是否适合网拍,并无确定的评判标准,似乎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 。由于缺乏禁止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奢侈品的真伪又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菲的鉴定费用使得法院做出了上述让步 ,导致出现拍卖上述“高仿”LV包的情况,而法院委托拍卖假货或具有假货嫌疑的标的物无疑在挑战知识产权侵权的底线,同时也会对我们国家的营商环境造成负面评价。

3.网拍房产是否适用限购政策的争执

网拍推行以来 ,法拍房是否纳入限购的议题一直存在争论。《网拍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 ,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有观点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网拍规定》第二十条均规定,司法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为准,并未规定地方性法规有限制竞买人资格的权利。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解释冲突导致出现各地做法不一的现象。也有观点认为 ,司法拍卖应遵守国家房地产限购政策的规定,因为国家的住房限购政策也是法源之一,所以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之问题 ,只是法院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角度不同,解释存在分歧 。目前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是最高院缺失对这一争执的权威司法解释。

(二)操作层面存在短板

淘宝规则的违规积分如何清零(淘宝违规扣分清零)  第2张

1. 认定悔拍标准过于单一

悔拍的原因可能包括客观因素,如信息披露与公示不全 、宣传方式受限、案外人及被执行人恶意扰乱竞拍等 ,也可能存在主观因素,如失误操作、资金筹措受阻 、对网拍认识存在偏差、出现后悔心理等。一方面,法律规定对于悔拍的认定不区分主观上是否有悔拍的故意 ,司法解释仅考察客观上有无悔拍行为,导致拍卖程序一味偏向于确认悔拍、重新启动 。另一方面,对于无过错悔拍人是否应该“补差价”或缴纳其他惩罚性款项 ,各地做法不一 ,导致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 。

2.权利瑕疵免除不当导致纠纷更加复杂

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瑕疵带来的不动产处置纠纷屡见不鲜,物的瑕疵不影响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比如拍卖标的物带有违章建筑 ,只需在公告中明确存在违章建筑,法院不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而是由买受人面临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而权利瑕疵则会直接影响拍卖房屋的权利交付和实物交付 ,如“实心房 ”拍卖,法院公告写明“不负责清场”实际上是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其直接结果是法院不负责交付房屋 ,而由买受人解决清场问题,买受人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占有人搬离,法院也通常不予受理 ,而是作为执行未了事项,由执行机构继续处理清场问题,后续纠纷更复杂 ,处理难度更大 ,因为在实践中执行法官强制迁出非法占有房屋的占有人往往会涉及安置房源落实 、信访维稳等一系列问题,工作难度大,牵涉精力多 ,执行法官无力解决,以致执行案件无法继续推进 。对此,上海法院有禁止性规定 ,明确禁止拍卖“实心房”。

3.干预自由选择拍卖平台不可取

纵观七家网拍平台的拍卖标的物数量,淘宝网、京东网、公拍网位列前三,公拍网起源于上海 ,以安徽省 、上海市的标的为主,鲜少有其他省市法院选择公拍网。淘宝网起源于浙江,南方省市选择淘宝网居多 。京东网起源于北京 ,北方省市选择京东网居多。虽然近几年“北京东 、南淘宝 ”的固有局势逐渐打破,究其原因非平台影响力莫属,平台的基础受众带动了网拍的参与度 ,因此形成了“拍卖标的物多-浏览人数多-成交情况好”的良性循环。但前述某省高院只允许在某平台拍卖的规定是不可取的 ,影响了网拍公正透明,也会打破网拍平台良性竞争的氛围 。

(三)分工不谐与监管不够

1. 执、拍分工机制不健全

《上海细则》明确规定执行局和网拍办分权实施网拍各项事务。网拍办负责确定拍卖财产现状,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税费负担 ,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特别提示,上传视频 、照片 ,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机构联系,监督在线拍卖活动和辅助工作,办理拍卖款结算及拍卖财产交付。执行局负责制作拍卖裁定 ,确认拍卖标的权利负担、优先购买权人和特别提示内容,决定暂缓拍卖或裁定中止 、撤销拍卖,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房屋迁让等拍卖标的清场 。实践中,标的物现状调查和瑕疵公布、起拍价确定、欠费负担确定 、款项结算与财产交付等工作由执行局完成。因此一味强调网拍办在法院内部的拍卖主管地位 ,不仅在客观上增加不必要的衔接流程 ,导致职责冲突、工作重复,也不符合法院执行工作规律。致使法院各行其是,出现某些变通的管理模式 ,有的法院把网拍办的职能又收归执行局,仍由执行局完成全部拍卖工作和拍卖管理事务 。

2.监督职能空置

《上海细则》并未明确监察室、行装处 、信息处具体怎么分工权责 、实施监管 。各法院在制定本院的网拍规则中对此也往往一笔带过,鲜少深究。反观监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投诉、信访等方式对网拍过程中发生的廉政、腐败问题进行监督。从实践层面来看 ,并没有必要必须要求监察室等部门全程参与司法拍卖,因此在实践中上述部门并未参与网拍过程 。

3.外部横向协调不够

网拍过程中,需要与房地产管理 、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 、物业公司等多方沟通 ,成交后,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对接,业务衔接往往存在障碍 ,如有的区房产交易中心和税务局涉及房产解封、涤除抵押 、审税过户的办理手续与其他区不同,法院只能根据各区要求执行;公安局对法拍房内户口迁移问题的口径不尽相同,有的可以根据买受人的材料申请直接迁移户口 ,有的则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迁移 ,协作上的不畅进一步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4.统计数据设置不合理

第一,溢价率,根据最高法院的计算公式 ,该数值永远为正,但实际上的起拍价由法院确定,有可能仅是评估价的七成 ,而撇开评估价(市场价)谈溢价率是不合理的。第二,案拍比,案拍比=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100% 。案拍比无疑增加了执行局的考核压力 ,导致一些低价值的不适宜拍卖的标的物被充数拍卖,分散执行精力的同时也影响司法公信力。此外,由于案拍比的考核以案号计算拍卖量 ,若一个案号中存在多个标的物的只能统计为一件拍卖数,与实际工作量明显不符,无法反映真实的拍卖量。

四、完善路径:优化网拍的建议思路

虽然网拍的推进在提高财产变现率、实现拍卖公平 、公开、公正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规范、严格执法程序 、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解决 ,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各地做法 。

(一)完善法律规范

1. 进一步明确拍卖标的物范围

《网拍规定》的效力位阶属于司法解释,虽在法院系统内部已足以令行禁止 ,但应祛除关于标的物范围的模糊界限,除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交易(如文物等)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 、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对此,还应当严格限制虚假的、过于廉价的物品进入拍卖范围 ,上海法院在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司法拍卖管理的通知》,明确对于实际价值明显低于1000元的财产,执行局原则上不应通过网拍程序进行处置 ,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需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 ,并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此项规定限制了部分低价值的财产进入网拍 ,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影响执行效果 。那么,对于价值过低的财产、不明真伪的奢侈品以及艺术品等特殊拍品的处置,应当做出区分。价值过低的财产可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变价 ,对于奢侈品和艺术品应当通过鉴定确定真伪后再行处置,确保将仿制的奢侈品排除在网拍程序之外。

2.解决法拍房与限购政策冲突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司法拍卖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以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为准 ,也未规定地方政策有无权利将法拍房纳入限购圈内 。此时法律空白导致的争议应当考量限购政策与司法拍卖的目的是否存在冲突,限购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遏制过热的市场行为,司法拍卖的目的是债权人权益的兑现 ,对法拍房限购并不会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两者并不冲突,虽然法拍房限购可能压缩了竞买人群 ,但能够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不应为了执行而突破限购政策 。同时,关于司法解释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 ,如前文所述 ,应当执行国家行政政策,而为了避免江苏省高院与南京房管部门对法拍房是否限购解释不一的情况的发生,应完善司法解释中关于拍卖适用限购政策的规定 ,以做到释法统一。

3. 探索无拍辅机构拍卖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上海细则》也要求一标的一委托 ,但辅助费用较高,可以考虑针对手机 、电脑、家具家电、大宗货物 、大型设备或者车辆,尝试无拍辅自主网拍模式 。前者不涉及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对接 ,不委托拍辅机构不影响网拍流程的进行,还能节约拍卖成本;后者的标的物产权过户办理手续较简单。实践中,已有法院尝试与京东平台协作 ,由平台提供线下服务,包括涉案资产的存储、看样、交接等,法院支付相对较低的费用即可 ,这种“拍卖+辅助二合一”的模式可作为目前拍卖模式的补充。

4.抵押权人免交保证金的探讨

《网拍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 。实践中,抵押权人有意参与竞拍的 ,仍需缴纳足额保证金。抵押权人作为债权人之一,法院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并以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基于抵押权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优先受偿请求权,以及与申请执行人享有同等权利上的法律保护 ,可以探索赋予抵押权人免交保证金的权利,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应按差额部分交纳,具体情况应视案情而定。

(二)严格执法程序

1.悔拍的确认及责任承担

第一 ,悔拍认定不应一概而论。实践中,网拍办在发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尾款的情况后通常会通知执行法官,由执行局合议庭决定买受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悔拍 。审查中 ,应当考虑买受人的支付行为、是否存在限期缴清可能性以及从维护交易稳定角度 ,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个案实际考虑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不应一律认定为悔拍。第二 ,对于恶意悔拍应承担民事责任。恶意悔拍将导致法院需重新启动拍卖流程,拖延司法处置周期,增加执行成本 ,对于恶意扰乱网拍的竞买人,应对自身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除保证金不予返还外,还应“补差价 ”或承担赔偿性与惩罚性结合的违约金责任 ,还可以借助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将恶意悔拍人纳入失信惩戒黑名单 。

2. 合理配置拍卖费用

第一,完善税费、欠费负担方式。上海法院明确房屋交易产生税费由被执行人与买受人各付 ,区别于市场交易中“买家全包”的做法,有效提升竞买人的积极性,值得借鉴。但对欠费未作规定 ,根据合同相对性 ,被执行人已与水 、电、煤的服务提供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水、电 、煤、物业费等应由原权利人使用后按时缴纳,理应由原权利人承担 。法院通过一纸公告变更原权利人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妥当的。而且“欠费由买受人负担”的方式对于变现难度较高的商业用房而言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因此在欠费过高的情况下可以确定由原权利人负担,更为合理。第二,调整拍卖辅助费收费标准 。如前文所述 ,拍卖辅助费过高,与评估费相比差距过大。最高院要求以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 、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顺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不再以委托评估为唯一方式 ,且对评估收费作出调整,采用“就低不就高 ”的基准,评估费尚且如此 ,拍卖辅助费更应该根据标的物类型、实际工作量 、完成质量等调整收费标准,对于不动产标的,考虑到房价不断攀升 ,应在现有基础上降低20%至30%;对于车辆等资产类标的 ,可以借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略高于不动产标的收费标准。

3.充分披露标的物隐性瑕疵

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的方式,对其效力也存在不同观点 ,“私法说 ”认为,买受人继受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并承受拍卖物上的负担;而“折中说”认为,买受人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无瑕疵担保请求权 ,不承认拍卖物的负担 。我国执行立法多采用折中说。在强制执行的拍卖程序中,各国对于买受人没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的观点是一致的,在拍卖之前 ,法院会给予拍品一段时间的公示期间,可以理解为这段公示期间就是竞买人了解拍品瑕疵的期间。因此法院在公示拍品前应当充分调查标的物的隐性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 ,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 、欠缴税费 、质量瑕疵等事项 。对于“实心房”拍卖,此属于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不应当免除的 ,应当规定,除依法属于“买卖不破租赁 ”情形的外,不动产应实行清空后拍卖 ,避免成交后再次引发新的纠纷矛盾。当然也要警惕某些“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法院在审核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虚构合同逃避执行的嫌疑。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

1.考核指标需统一标准

针对有些指标设置不尽合理,取值对象不科学或不准确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对法院网拍指标进行标准化数据管理,应当明确统一的指标及背后的具体含义、统计口径,避免出现数据不准的漏洞 。第一 ,溢价率 。评估价、市场价是最能反映房产本身价值的数据,应选择溢价率=(成交价-评估价或市场价)/评估价(市场价)的计算公式,而不应选择起拍价作为计算参考。第二 ,财产拍卖率。设置财产拍卖率=财产拍卖件数/该案件中查封的财产数×100% 。既能准确评估拍卖量 ,又能督促执行法官认真录入每个案件的财产查封情况。如前所述,案拍比的指标虽然也能考察执行力度,但考察方式较粗放 ,也容易导致某些低价值的不适宜拍卖的标的进入拍卖程序,对于低价值的拍品可以通过议价(当事人下落不明时由执行法官参照市场价值,依照法律规定酌定)的方式进行抵债或变卖(经当事人双方或有关权利人同意) ,以此简化财产变价方式,降低执行成本。同时,在考核法院的执行工作时需综合案拍比 、实际执行到位率等各项数据来分析执行态势 ,做到指标的统一与正面引导 。

2.加强专项司法统计

目前而言,上海法院虽已不再定期通报案拍比的指标,但最高院仍将该指标作为网拍统计的要求之一 ,该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拍案件数与需要通过财产变现案件数之间的对比情况,仍应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另,建议增加对成交率的考核。成交率=成交数/发布网拍数×100% ,成交率能够反映拍卖标的物的变现能力 ,成交率不高可能存在起拍价控制不合理、标的物本身有瑕疵以及此类拍卖标的不适合通过网拍变现等原因,对这类财产法院可以考虑在未来的债权变现程序中采用抵债或变卖等变现方式,节约执行成本。

(四)构建各司其职、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

1.执行局与网拍办职责功能划分

网拍过程中涉及决定网拍 、委托评估和拍辅机构、具体实施网拍以及监督管理等职能 。为有效防止执行腐败等风险 ,可以进行执拍分离,以《上海细则》为例,网拍办设立在立案庭 ,与执行分离。网拍办负责委托审评鉴、确定财产现状 、保证金、通知相关当事人、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及特别告知 、办理款项结算及财产交付等工作,执行局负责确定拍卖保留价、税费负担、制作拍卖裁定 、确认权利负担 、决定暂缓或裁定中止及撤销拍卖、制作成交裁定、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实施清场等工作。上述规定不符合执行工作实际,但对于某些法院将网拍办收归执行局的做法亦是欠妥的 ,两者的职能可以调整为,决定网拍的权力、具体实施网拍的职责在执行局,委托评估和拍辅机构的权力、拍卖管理行政职能在网拍办 ,监督管理的权力在纪检监察部门, 。同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制度对拍卖程序进行监督。更好的按照执行工作规律实施网拍,避免职责重复交叉 、边界不清、程序冗繁。

2.明确网拍各方责任承担

第一 ,法院作为网拍主体 ,因权利瑕疵未披露导致财产无法交付或者成交后执行交付存在错误执行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可申请赔偿 。第二,评估机构、拍辅机构因调查未尽责,法院可以作出对其通报批评 、责令整改及暂停委托等处罚 ,可以借鉴上海法院对拍辅机构进行工作量化考评并定期通报的做法 。若评估机构、拍辅机构在网拍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数据造假等行为导致网拍被撤销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可以借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 ,由拍辅机构签订承诺书,“承担因自身过错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提供足额履约保证金或者购买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责任保险” ,以确保赔偿责任的履行。第三,网拍平台作为技术支持方,若在网拍过程中未尽到网络危险防范 、排除风险、救助义务的 ,应当为其服务承担担保责任 ,若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构建内外协作机制

第一,建立法院与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数据共享机制。互联网时代 ,各个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信息资源应当放置于公共平台进行共享,在设置权限的情况下可以由各单位进行查阅和使用,法院在前期即可掌握不动产标的物的权利登记、抵押 、税费缴纳 、欠费情况 ,机动车的违章、抵押、扣分等情况,能够最大限度的公开标的物可能隐藏的瑕疵。第二,打破网拍平台壁垒 。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网拍管理中心承担数据共享的职能 ,将7家网拍平台的信息进行整合,汇聚各平台的数据,即一家拍卖 、多方参与的形式 ,使拍卖信息获得更大的覆盖面,打破平台之间的信息差、技术服务极差、平台美誉度差,同时基于各平台的用户体验和技术服务实行优胜劣汰。

责任编辑:高佳运

执行编辑:吴涛 万丰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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